《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11月1日前通过该法共74条规定,是从保障个人尊严和数字时代公平实践的角度制定的,也充分考虑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和趋势,旨在确立和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尊严,安全和公平使用的合理要求对自然人有关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关个人信息的义务,有关部门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要求,个人信息跨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可以认为,这部法律完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充满参考价值的中国方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和实施,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极其严肃的法律立场:将以严格的法律迎接充分尊重个人信息,善待数字人格的新时代,并期望在此基础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人道,公平的个人信息保护合作,合理,公正地促进国际数字合作与流通,实现它们之间的最佳联结,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涉外数字活动和涉外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个人信息保护合作的准则,具有深远的国际意义
首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涉及境外活动的法律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境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一,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也适用本法: 以向领域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对我国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还扩展了补充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办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机构或者代表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其次,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系统规定了我国个人信息出境的特殊管理要求特别是第38条非常重要,明确了信息出境的法律条件,包括安全评估,专业认证,标准合同等基本要求,规定可以执行国际条约和协定,保障境外接收人符合标准
此外,通过其他三项相关规定,对国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出境的限制管理,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请求的审批管理,我国歧视性国家或地区的对等待遇等作出相应规定这些将是未来中国与不同国家开展个人信息跨境保护合作的重要基础
新法已经出台,有望实施。下一步,相信涉及个人信息跨境业务的相关国际企业,机构,平台,会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是跨境规则的概念,内容,保护措施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自身的合规机制和正当的行动程序,以减少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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