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9月2日公告,最近几天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16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瑞峰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毫无根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但有利于公司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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