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就《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
通知称,商业银行对公银行自筹资金贷款,是指通过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应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与受理银行向其他公司转公贷款的自筹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应为同一家银行
根据《通知》,商转公自筹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商转公贷款40万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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