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接连公布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等。
两部门公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还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包括上述政策在内,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分析,延续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体现了政策的“精准性”。当前经济形势下,结合行业特点、经营主体实际需求,精准施策尤为重要。
其中,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施正文表示,这对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持续创新,意义深远。
谈及此次公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施正文表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前面临着不少实际困难,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经营主体的顾虑,促其作出更长远的经营规划,迅速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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