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医保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以下是全文:
各区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利,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的自付费用。
二是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并支持其在本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支出,健身或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支出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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